張貼日期: 2021-03-15 09:23:18 點閱:1797
主旨:有關教師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依規定請事假接受調查期間代課鐘點費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89373號函並復貴校109年11月26日員中人字第1090004936號函辦理。
二、若教師涉校園性別事件,而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予以彈性處理其差假時,即與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無涉。
三、另依教育部99年12月29日臺訓(三)字第0990184700號函(諒達)略以:「爰教師如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為加害人或被害人者),學校基於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調查處理期間,得排除有關差勤或成績考核等相關法規規定,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復參照上開函釋說明二(三)略以:「教師若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因相關案件致身心受創,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轉介教師至相關機構或提供心理輔導等措施,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時,審酌給假之衡平及保障當事人之工作權,建議宜核給『事假』,課務部分由學校協助排代,並由教師自付鐘點費(不扣薪)」,爰由教師當事人(包括加害人或被害人)自行支付請事假接受調查期間之代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