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2-18 10:04:38 點閱:345
(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1日),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
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如爺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
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
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
假。
(三)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
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
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四、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
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
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
之處分。
五、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
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
分;期間不予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