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9-11 09:30:35 點閱:85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6月1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66301號及彰化縣政府109年6月11日府教學字第1090204258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於109年6月28日修正,旨揭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處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時,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建置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教評會人才庫)遴聘之。
(二)處理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時,自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置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遴聘之。
(三)前項校外委員,於審議前項各款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第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三、經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與現行法規不符,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附件參考範例,修改「彰化縣福興鄉管嶼國民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旨揭要點草案業於109年8月28日經本校教評會審查完畢,並於109年9月9日校務會議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