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0-15 15:12:46 點閱:116
一、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申訴、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二、 | 查教育部業於112年12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 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爰停止適用本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