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落實管制學校校園霸凌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輔導作為,並加強防制校園霸凌教育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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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19-12-24 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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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21條規定,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
二、 |
又依本準則第11條規定,學校受理申請(或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應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並於2個月內調查處理完畢,以確認是否成立校園霸凌;請各校落實前揭期限規範,並定期與家長(及學生)聯繫說明,建立家長與學校溝通管道,俾使家長(及學生)得以了解學校積極調查及處遇作為。 |
三、 |
另查本準則第22條之規定,學校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 |
四、 |
再查本準則第26條之規定,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函報本府檢核。 |
五、 |
綜上,經學校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之案件,為儘速輔導學生改善,學校應依據本準則第19條規定,訂定輔導計畫,啟動霸凌輔導機制,若未能於學年課程結束前完成輔導,仍應於寒假期間落實執行;本府將定期持續追蹤學校輔導情形,針對校園霸凌案件之嚴重個案,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資源,若有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則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提供協助。 |
六、 |
學期即將結束,學生心情容易浮動,且學生間長久相處也可能產生衝突,為營造友善校園學習環境,請各校運用各項集會場合,持續宣導防制校園霸凌應有之作為與責任,學校亦得邀請警政單位協助校園安全講座,藉由案例實施機會教育,以防制霸凌事件發生,並依據本準則第8條規定,對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被霸凌人及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反映之個案,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以正向推動友善校園。 |
七、 |
請依據本準則第10條第4項規定,請於每學期定期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實施專題報告,以強化學校教職員工知能及處理能力。 |
八、 |
另依本準則第25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行為人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爰請各校務必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並落實通報、調查處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