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8-15 09:36:00 點閱:157
主旨: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