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8-10 13:47:21 點閱:722
一、依據彰化縣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申請審查及聘任實施要點。
二、公告時間:110年8月10日(星期二)至110年8月18日(星期三)。
三、報名時間及地點:
四、甄選日期及地點:
五、甄選名額、工作內容:
1.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
2.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
3.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實施學生學習、評量、生活輔導事宜。
4.協助教師製作身心障礙學生輔助教材、教具。
5.維護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6.協助辦理校園無障礙環境維護事宜。
7.因應身心障礙學生(優先服務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無法生活自理等重度身
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如盥洗、飲食、如廁等)。
8.主動協助老師監護學生安全。
9.協助教師與家長聯繫。
10.臨時交辦有關特殊教育事項。
六、任用期限:
(一)自110年09月01日起至111年01月20日止(每日工作時間須配合學童到校上課時間)
(二)薪資標準:本案補助經費一週以40小時計薪,並依勞動部發布之時數標準每小時160元整,勞保費、健保及勞退等機關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額度補助 之。
(三)注意事項:當進用原因或經費來源消失時,將同時無條件解僱。
(四)在僱用期間應負責完成本契約所訂定工作內容與標準,並受學校工作上之指派調遣,其工作方法及差假勤惰管理應遵守學校之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上述有
關規定,得隨時解雇。
七、報名資格:
(一)具備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之資格者,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
訓練及管理辦法所訂之人員。
(二)對特殊教育工作具有愛心、耐心者,有特教助理員經驗者尤佳。
(三)未犯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9
條各款不得進用之規定者。錄取人員於晉用後發現者,應予解僱。
八、應繳證件:
請攜帶下列證件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
(九)繳驗相關證件正本,所有證件影本乙份由承辦單位留存。
九、甄試方式:
(一)資格審核:(學經歷及相關履歷資料)
(二)口試:占總成績100%,由口試委員就考生資經歷背景、工作理念與態度等相關事
項進行提問。
(三) 按甄選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並備取若干名,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及備取。
十、錄取公告及報到:
於110年8月19日下午14時前公布於本校網站,錄取人員應於甄選當日下午16時前至人事室辦理報到,後至本校輔導室及幼兒園完成簽約手續,逾時視為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一、附則: